全球华人联合总商会

全球华人联合总商会章程

全球华人联合总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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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全球华人联合总商会(以下简称“华人总商会”)。英文名称:GLOBAL CHINESE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GCGCOC)。
第二条:华人总商会是由世界华人、华商等杰出代表联合自愿组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警务处登记注册的非政府非营利社团。
第三条:华人总商会宗旨:团结和联合世界各地的华人、华侨、华裔、华商,促进祖国与其居住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关心和支持贫困儿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慈善公益事业。
第四条:会徽、会旗:
1、会徽:是华人总商会的标志。会徽的设计含义是中心是蓝色地球,蓝色部分的代表海洋,绿色部分是代表陆地也代表环保,双龙戏珠寓意为吉祥如意,象征华人是龙的传人,外圈以黄颜色代表华人是炎黄子孙,会徽象征着全球各地华人、华商团结一致资源共亨,共同发展的意愿。
2、会旗:华人总商会的会旗的主色调为红色,上有会徽图案,体现全球华人旗帜鲜明,热爱祖国,奋发向上。
3、会徽、会旗的使用范围:包括制作会旗、会员胸章、会员证、会员委任状、会员名片等相关办公用品;会旗用于总部及各分会、各代表处及各团体会员等办公场所、大会会场、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
4、华人总商会的会徽、会旗用品由总部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分会、代表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第五条:法律依据:华人总商会在世界各地成立的各级行政办事机构,必须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备案方可开展各种活动会议,如果本章程的条文与当地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应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华人总商会职能:
1、为会员收集、整理、发送商业信息;
2、专业地为会员提供跨行业、一站式、个性化的企业顾问服务;
3、积极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商贸交流合作;
4、为会员提供不定期会刊,及时报导会员成功事迹,为会员提供成功典范;
5、不定期组织开展会员间的各种商务联谊活动,增进全球会员之间的联系,实现资源互补、共亨、多赢的局面,增进全球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了解,促进全球会员企业各项业务发展;
6、不定期组织全球会员企业之间的各种研讨活动,探讨企业建设与发展的理论性、政策性问题,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解决全球会员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推动全球会员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以适应全球经济发展的需求。
7、举办适应会员所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观摩考察商务活动等。
8、协助会员在各地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组织各种产品展销展览活动。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罢免、权责
第七条:华人总商会的组织架构:
1、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2、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监事长;

3、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组成;
4、秘书处:由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及外联人员组成;
5、管理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华人总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华人总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华人总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华人总商会终止事宜。 第九条:会员大会约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其决议直接影响会员、本会,所以,应该以到会代表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为合法性。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理事
本章程规定理事为会员代表,代表会员在理事会进行表决。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产生: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监事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会员入会或除名;
5、决定华人总商会名下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注销;
6、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表决重要事项;
7、理事会选举领导班子成立常务理事会;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法定人数: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或执行主席(特殊情况下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主席或执行主席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的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为当然常务理事。其他常务理事成员由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推荐,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组成与任免:
华人总商会章程规定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组成,或由主席提名,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任免。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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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赋予的职权;
3、提交增免理事建议名单,并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4、对本会的日常工作进行规划与检查。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审批秘书处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日常事务;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有效性:
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本会的需要不定时召开,但会议记录或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职责:
1、秘书处是华人总商会的全日制工作核心,由华人总商会对工作人员支付全薪或工作补贴;
2、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3、向常务理事、会员提供各种服务;
4、收交、管理和使用会费;
5、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6、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7、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8、秘书处设立各个行政及营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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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主要负责人任期

华人总商会设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理事、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坚持和积极地服务全球会员为宗旨;
2、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在行业内或本会里有较大影响;
3、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协调能力、业务能力、公关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6、对本会有较大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贡献或支持。
第二十四条:本会领导人任免:
本会主席、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名,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任免。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永久名誉会员委任:
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荣誉主席、顾问,由常务理事三人以上提名,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任命为永久会员,并由主席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永久会员权责:
会员大会上不享有投票权,亦不符参选理事会理事的资格。若该名誉会员于被推荐为名誉会员前已为华人总商会之会员,则仍享受选举与被选举权。名誉会员对本会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可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继续推动本会的发展。主席离任后自动成为本会的名誉主席。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档;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执行主席、副主席、监事长、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6、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执行主席行使职权范围:
执行本会主席下达任务和日常工作;在主席特殊原因而不能主持职权时、或主席授权执行主席代为主持日常工作时,由执行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第三十条:华人总商会设有常务副主席/副主席职位,负责下列事宜:
1、发展会员,推动本会的发展;
2、辅佐主席和执行主席协调办理各项事务;
3、为华人总商会会员出谋划策,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4、协办大型或特殊重要之活动;
第三十一条:监事长权责:
1、出席常务理事会议;
2、监督华人总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华人总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3、对会员违反华人总商会章程、损坏华人总商会荣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4、监督华人总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5、对华人总商会的财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6、协调华人总商会会员实行维权。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权责:
1、对华人总商会秘书处实行有效的管理,保证华人总商会办事机构正常运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服从、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指示和管理。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任免;
4、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全、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雇;
5、公关宣传及各项联系;协调华人总商会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
6、安排华人总商会所有的会务,保证会议顺利召开;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 籍
第三十三条:会员类别:
华人总商会总部会员分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常务副主席、执行主席、主席、名誉主席、荣誉主席、顾问;分会分为个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四条:会员
会员指的是企业股东、董事、经理或在行业内具备专业技能、技术的专业型高端人才以个人身份加入华人总商会;
第三十五条:团体会员:
任何合法注册成立并愿为促进全球华人企业发展为目标的团体,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华人总商会不介入干预入会团体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指的是理事级别以下的会员(不含理事级别)。任何人士/团体均可以先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第三十七条:高级会员
高级会员指的是理事级别及以上的会员(包含理事级别)。高级会员按章程规定承担权责。
第三十八条:普通会员申请加入华人总商会的必备条件:
1、凡认同拥护华人总商会章程之人士;
2、申请者必须是企业的股东、董事或经理或在行业内具备专业技能、技术的专业型高端人才;
3、必须是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4、必须拥护华人总商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5、由会员推荐介绍;
第三十九条: 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华人总商会的必备条件:
1、凡拥护华人总商会章程之团体;
2、申请者必须是企业单位,并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决议;
3、企业必须在申请地区经有关部门正规注册;
4、必须拥护华人总商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5、由授权会员(单位)推荐介绍;
第四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普通会员由各地秘书处推荐,副秘书长以上核准;
3、高级会员按章程规定办理;
4、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
5、缴交会费;
6、任何会员获得批准后,获发本会会员证、会员号、网络操作密码;
7、享受华人总商会之共同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荣誉会员:
凡会员对华人总商会作出卓越贡献,经华人总商会三位以上常务理事推荐并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按章程规定,成为荣誉会员。免缴付会费,华人总商会可接受荣誉会员的捐赠。
第四十二条:会员权利和义务:
1、遵守华人总商会章程及会员大会的决议;
2、在华人总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享受华人总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参加华人总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勇于完成华人总商会委托的工作;
5、对华人总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积极向华人总商会提供所需要的企业信息;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8、按时交纳会费;
9、维护华人总商会的声誉;
10、高级会员将享有华人总商会提供的优质服务。
第四十三条: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华人总商会,并交回会员证,离会将不退还已交会费。
第四十四条:被终止会籍:
会员入会后,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者,对华人总商会造成负面影响者,予以除名。个别情节特别严重者,华人总商会将通过法律途径交由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华人总商会经费来源:会员缴交之入会费和年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团体或个人赞助或捐赠;政府资助;利息以及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 第四十六条:按照社团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华人总商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四十七条:除荣誉会员、顾问外,所有会员有责任按时缴交会费。
会费每届缴交一次。已缴会费,恕不退还。如果一次性缴交三届会费,可成为华人总商会永久会员。
第四十八条:华人总商会的收入或资产必须用于华人总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华人总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华人总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华人总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华人总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于会员大会上,汇报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并请全体会员审核通过。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对华人总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华人总商会章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修改并须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和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华人总商会的终止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若华人总商会终止活动清盘后有剩余资产,将捐赠予与华人总商会有过合作的慈善团体。
第五十七条:华人总商会各项收支帐目,每三个月提理事会确认,并呈报会员年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华人总商会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华人总商会及各地代表处、分会将聘任常年法律顾问
处理在华人总商会名下的各种涉及法律问题的工作。
第六十条:华人总商会及各地代表处、分会将委托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帐目审计工作。
第六十一条:华人总商会章程于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由华人总商会理事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华人总商会章程的解释权属华人总商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华人总商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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