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的域名商标服务提供者分三类

    (1)连接提供者是指向全球计算机网络给予电信连结服务的主体,类似于我国的电信部门,只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提供最基础的通信连接。这类服务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划归国际分类第38类的电信服务。它们仅仅提供计算机之间进行数据传输所需的技术手段,而不涉及存储和处理数据的计算机硬件。

互联网上的域名商标服务提供者分三类


    (2)访问提供者是指提供用户网络访问服务的主体,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网络服务商(ISP)。它们提供客户机与服务器之间的连接以支持用户访问数据库、网站等网上信息。这类服务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属于国际分类第42类的计算机网络服务。

    (3)内容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各种信息而不包含接入服务的主体。网上的信息服务多种多样,商品买卖、金融保险、建筑装修、软件游戏等等,不一而足。这类域名商标注册时,按照所提供服务的种类来确定服务商标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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