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是人啊!禽兽不如啊!”2023年2月8日,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七旬老汉多次诱奸邻居不满10周岁的幼女,还用手机拍摄过程,其行为令人发指。
安某某系大通县乡下的一名普通老汉,七十多岁,受害人安玲玲(化名)是安某某邻居家的孩子,不满十周岁,两家还是同宗,按照辈分,玲玲应该喊安某某爷爷。由于两家既是近邻,又是血亲,平时安某某和玲玲表现得亲密一点儿,大家都没往坏处想,只是觉得是爷爷对孙女的疼爱,谁曾想安某某竟能干出如此禽兽不如的事情。
2020年04月的某一天,安某某用零食把玲玲骗到自己家,在卧室对玲玲进行了侵犯,期间玲玲痛的哇哇大哭,极力抗拒着安某某的侵犯,安某某为了得逞,一边恐吓玲玲,一边许诺一会就结束,像打针一样,结束后会去集市上的蛋糕店给玲玲买最好吃的蛋糕。事后,安某某又威胁玲玲不准将此事向他人提及。
自那天起,安某某便时常以买蛋糕、给好吃的为由,将不满十周岁的玲玲哄骗至厨房、卧室、杂物间等地方,多次实施强奸行为并用手机拍摄了部分过程。此外,安某某更是经常在自己家的床上和电动车上对玲玲进行猥亵,并拍下了大量的照片。安某某的行为令人发指!
直到2022年的02月份,玲玲的家人发现了玲玲的异样,带到医院检查身体,被医生告知玲玲经常遭受侵犯,身体受到了不可恢复的创伤。在逼问下,玲玲道出了实情,随后玲玲的家人便向当地的派出所报了案。
经过公安机关的一系列侦查、固定证据,大通县检察院提起了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某多次强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多次猥亵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对被告人安某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这个事情发到了网络上,引起热议。有的人直呼,这个糟老头子有兽性没人性,对这么小的孩子也下得去手;也有的人表示,这个糟老头子老色批,怎么不判处他死刑:但也有人表示疑问,玲玲的父母和家人早干嘛去了?孩子受到了这么大的伤害,都两年了才知道,太没责任心了……
安某某做出了这种人神共愤的事情,既违背了社会的伦理道德、践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又触犯了我国的刑法,罪大恶极,于理、于情、于法都难容。1.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安某某通过零食等方式,诱骗不满十周岁的玲玲至其家中发生生关系,属于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安某某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泯灭人性,丧尽天良,给受害人玲玲的身心造成了难以抚慰的创伤,给当地社会也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民愤极大。根据安某某犯罪情节及犯罪后果,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为什么对安某某不直接判处死刑?
此事一经通报,便引起了关注,网友在痛恨安某某泯灭人性的同时,又纷纷发出疑问:这样的人不判处死刑,还留着干嘛?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慎用死刑,是我国从古至今一贯的刑事处罚原则。特别是在当代废除死刑的呼声很高,尽管我国保留了死刑制度,但是适用死刑的都是穷凶极恶之徒或者给国家、社会造成了极其巨大的危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安某某的罪行虽然严重,但尚未没有达到要剥夺其生命的地步。
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无外乎有三点:犯罪成本低,刑罚的威慑力度不够;家长疏于防范,对孩子的照顾不周、教育不到位;孩子的警惕性不强,对“性”认知不够。对于该案,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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