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结婚两年还没“圆房”,丈夫强行发生关系,法院: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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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将男子告上法庭,男子:这是我老婆,是合法的!他们夫妻之间到底发生过什么事,才会让妻子告丈夫强奸呢?

孙某,来自上海浦东区。孙某老实安分,孤言寡语,一直没有找到过女朋友。

不久,发生了一件事让孙某翻身了。就是为了适应城市的发展,上海有大批的城中村被纳入拆迁范围,孙某的老家刚好在其中,这就意味着,不久后孙某会获得一笔拆迁巨款。

有了这个条件,孙某自然不愁如何找女朋友了。当地的媒人疯狂介绍美女给孙某相亲,而孙某也真的在相亲之中看上了一个女孩。

女孩姓金,是孙某远房亲戚家的女儿,人长得标致,便入了孙某的眼。可惜的是,金某并没有看上孙某。

还以为就这样无缘无分了,结果金某的父母看中孙某的拆迁款,想分一杯羹,硬要求自己女儿金某嫁过去。

金某最后被逼与孙某结婚,由于金某对孙某没有感情且不喜欢,一直都拒绝与孙某圆房以及其他金钱之间的联系,他们过着一种各过各的夫妻生活。

相敬如宾的两人生活快两年后,金某提出离婚。孙某知道后很生气,认为自己什么都顺着金某了,还提离婚让自己没了面子。

于是当晚孙某在外面喝醉酒后,将金某拉回家,强行与金某发生了关系。金某很生气,事后将孙某告以强奸罪名。

孙某和金某二人是夫妻关系,强行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结婚两年了,金某一直不肯让孙某碰自己,违法吗?金某的父母为了拆迁款,这样逼迫自己的女儿嫁人,是正确的吗?

孙某与金某是夫妻关系,在金某不愿意的情况下,孙某强迫与其发生关系,孙某的行为到底是正常的夫妻之间的行为还是涉嫌了强奸呢?答案是犯了婚内强奸罪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孙某是违背了金某的意愿,采用了暴力等手段强制与金某发生性行为。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并没有把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因此即使是夫妻的关系,也会构成强奸罪。

第二,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夫妻间的义务或权利。用此夫妻间的性行为须出于双方自愿,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

第三,构成“婚内强奸”主要是基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以夫妻关系实质上名存实亡为前提。

司法案件中构成婚内强奸的情形一般是:男女双方为夫妻关系, 但并无感情,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实施强奸的;夫妻感情破裂,且长期分居,丈夫实施强奸的;以及“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强迫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

孙某与金某的关系为夫妻关系,但二人毫无感情,同居过却未曾发生过性关系。金某在被孙某强奸前就上诉过一次离婚,虽然未成功,但是证明金某对孙某一点感情都没有,也在离婚诉讼期间,因此孙某构成婚内强奸罪的。

我们不能把同居理解成可以支配对方发生性关系,婚内性关系是以正常的夫妻感情与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当同居权和女性的性自主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会优先保护性自主权,所以婚姻并不是给婚内进行强奸而赋予的保证。

最终,孙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回顾本案,金某的父母逼迫自己的女儿嫁给不喜欢的人,这又是合法的吗?

父母强迫子女结婚是犯法的,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倘若金某的父母真的存在以暴力逼迫金某和孙某结婚,那么金某的父母就违反了民法典,需承担相应责任了。

作为父母,应该尊重子女的婚姻,以子女的幸福为前提。怎么会有为了钱断送女儿幸福的父母呢?这样和卖女儿又有什么区别呢?这不禁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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