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妻子被人性侵,半年后竟然从工友处看到了自己妻子受害的画面,男子怒不可当即报警,这才知道是3年前帮自家安装监控的邻居,偷偷将其家中的监控连接到手机上。

河北秦皇岛,男子妻子被人性侵,半年后竟然从工友处看到了自己妻子受害的画面,男子怒不可当即报警,这才知道是3年前帮自家安装监控的邻居,偷偷将其家中的监控连接到手机上。男子于是报警,事后,警方虽然对邻居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但男子耿耿于怀又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男子妻子被人性侵,半年后竟然从工友处看到了自己妻子受害的画面,男子怒不可当即报警

据悉,男子张某声称,3年前邻居齐某在给他家中安装监控后,偷偷将他家中的监控通过网络连接到自己手机上。

2021年9月,他的妻子被同村人性侵,而后齐某查看了他家中的监控又传播给齐某的母亲,齐某的母亲又将监控散布给他工地上的工人,他才得知。

随后他前往齐某家中讨说法,期间还曾喝药自杀,而后选择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报警后,虽然齐某当着警察面将连接的他家监控摄像头解除连接。警方还对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但是,经医院鉴定他也患上了重度抑郁。

张某认为,齐某从安装监控到解除手机连接长达三年之久,他们一家5、6口人的私生活也被齐某监控了3年。

而也正是,齐某私自连接查看他家中的监控、散布其妻子的隐私,导致自己患病。认为齐某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齐某赔偿5000元的监控设备钱、45000元医疗费,并赔偿100000元精神损失费。

面对张某的控诉,齐某并不否认偷偷连接张某家监控的事实,但是辩称:第一、张某是在家喝药自杀、而后到其家去闹,自己先报的警。

第二、张某报警时,也只是说让自己把连接他家的监控删除这一项诉请,没有散播隐私的事情,处罚也只是处罚非法连接监控的事情,没有散播隐私的事情。

第三、所谓的散播隐私自己也报过警,不是自己传播的,刑警也找过我,问自己知不知道张某妻子被性侵的事情,自己当时说不知道这个事。

认为,张某的损失跟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男子妻子被人性侵,半年后竟然从工友处看到了自己妻子受害的画面,男子怒不可当即报警

法院通过张某与齐某的质证、举证,确认齐某在给张某家安装监控后将张某家监控通过网络连接到自己手机上,而后被张某发现,张某报警,随后,齐某当场将连接的张某家监控摄像头解除连接,而后被警方罚款500元。齐某被处罚后,张某因抑郁前往医院2次就医,花费700多元等事实。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认为,本案中,齐某为张某家安装监控后将张某家监控通过网络连接到自己手机上,未经原告张某及其家人同意私自查看张某家监控画面,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张某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张某要求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可以支持。

男子妻子被人性侵,半年后竟然从工友处看到了自己妻子受害的画面,男子怒不可当即报警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张某要求齐某赔偿医疗费,虽然提交了部分医疗凭证,但是无法证明与齐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要求齐某赔偿监控设备,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综上,综合考虑齐某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损害后果等情况,法院认为酌定齐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为宜。

最终判决齐某限期赔偿张某1万元精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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