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税務易
  • 電子印花服務
  • 從價印花税
  • 買家印花税
  • 額外印花税
  • 租約印花税
  • 交易所買賣基金印花税豁免
  • 重建物業退税安排
  • 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
  • 吸引人才措施: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印花税(俗稱「先徵後退」)及提供即時寬免(俗稱「先免後徵」)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的印花税
  • 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印花税
  • 印花税評税
  • 商業登記
  • 報税表
  • 防疫抗疫基金紓困措施的税務豁免安排
  • 國別報告
  • 利得税兩級制
  • 具資格附帶權益的薪俸税寬減
  • 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 – 税務問題
  • 就物業買賣的利潤徵收利得税
  • 提交緩繳暫繳税申請書
  • 申請個人入息課税
  • 免税額及扣除
  • 繳税及退税
  • 儲税券
  • 網上税務講座
  • 雙重課税寬免及資料交換安排
  • 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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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印花服務

  • 一般事項
  • 物業轉讓文書(個別形式)
  • 物業轉讓文書(大批轉讓形式)
  • 租約
  • 股票轉讓文書(個別形式)
  • 股票轉讓文書(大批轉讓形式)
  • 繳交印花税
  • 印花證明書
  • 印花易帳戶
  • 印花税的裁定/豁免/退款
  • 差餉物業估價署與租賃有關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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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印花税

  • 前言—

《2014年印花税(修訂)(第2號)條例》(《2014(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7月25日刊憲。《2014(第2號)修訂條例》規定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的某些處理不動產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須以較高的税率(第1標準)繳付「從價印花税」;及推前向非住宅物業交易徵收「從價印花税」,凡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文書的交易,由向售賣轉易契徵收改為向買賣協議徵收。根據《2014(第2號)修訂條例》,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主要獲豁免的情況是該物業為住宅物業,而買方或承讓方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在該等情況下,較低的「從價印花税」税率(第2標準)將適用。

《2018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18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1月19日刊憲。根據《2018修訂條例》,由2016年11月5日起,第1標準税率分為第1部(税率劃一為15%)及第2部(即《2014(第2號)修訂條例》下的原第1標準税率)。第1標準第1部税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税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2018修訂條例》規定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税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就香港永久性居民轉換住宅物業而欲申請退還部分已付的「從價印花税」,《2018修訂條例》亦延長了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如果新置物業是於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取得,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由新置物業的轉易契的日期後的6個月內延長至12個月內。

《2018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18(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4月20日刊憲。根據《2018(第2號)修訂條例》,除獲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規定外,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即使買方或承讓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她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若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劃一為15%)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1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1修訂條例》)已於2021年3月19日刊憲。根據《2021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均須按第2標準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23(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23年5月25日刊憲,以實施2023-2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一項建議,即調整「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税率的税階。根據《2023(第2號)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階適用於任何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而須按第2標準税率予以徵收「從價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施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從價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的税率由15%下調至7.5%。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率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按第1標準第1部繳納「從價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即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由2024年2月28日起,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相同。

《2025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5年修訂條例》)已於2025年5月16日刊憲,以實施2025-26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將100元印花税適用的物業價值上限調高至4百萬元,由2025年2月26日起生效。根據《2025年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階適用於任何在2025年2月26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交易文書。

請參閱「從價印花税」的常見問題和應用及計算方法 – 第1及第2標準税率。

    • 常見問題: 從價印花税 – 第1及第2標準税率
    • 闡明「從價印花税」的應用及計算方法 – 第1及第2標準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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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印花税

  • 前言—

《201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14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根據《2014修訂條例》,由2012年10月27日起,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買家印花税」。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税」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家印花税」是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税及「額外印花税」(如適用)之上,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的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施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買家印花税的税率由15%下調至7.5%。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率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繳納買家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即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買家印花税」。

    • 常見問題︰買家印花税
    • 闡明「買家印花税」的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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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印花税

  • 前言—

由2010年11月20日起,除非有關交易獲豁免,或「額外印花税」不適用於有關的交易,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施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額外印花税適用的轉售期由三年縮短至兩年,即縮短須徵收10%額外印花税的適用年期。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的轉售期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繳納額外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即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額外印花税」。

    • 常見問題︰額外印花税
    • 闡明「額外印花税」的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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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印花税

  • 常見問題:租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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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買賣基金印花税豁免

  • 常見問題:交易所買賣基金印花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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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物業退税安排

  • 常見問題:重建物業退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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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

  • 前言—

面對房屋供應偏緊而市民對置業的剛性需求強烈的情況,政府自2010年起推出多輪需求管理措施,以打擊短期炒賣活動及減少外來需求,確保物業市場穩定發展及優先照顧香港市民置業需要。經考慮最新的市場情況,財政司司長在其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建議自2024年2月28日起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即由該日起所有住宅物業交易無須再繳付「額外印花税」和「買家印花税」,而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則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相同。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上述建議。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額外印花税」和「買家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亦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相同。至於在2024年2月28日前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根據具體情況,不同的印花税及吸引人才措施下的退税/暫免安排可能適用,詳情請參閱相關分頁(「從價印花税」、「買家印花税」、「額外印花税」)。

有關上述建議的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

    • 常見問題︰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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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人才措施:暫免合資格外來人才繳付印花税(俗稱「先免後徵」)

  • 前言—

2023年10月25日,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會為在港購置住宅物業的合資格外來人才引進暫免繳付印花税的機制。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並當作自2023年10月25日起實施。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及其後相關修訂,如合資格外來人才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但在2024年2月28日前在香港購買首個住宅物業,可為取得該住宅物業而簽立的文書申請暫免繳付買家印花税(7.5%)及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税(7.5%),但他們仍需按第2標準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這將使其印花税負擔與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齊。除另有規定外,此安排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但在2024年2月28日前簽訂的買賣協議。在他們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可申請免除暫免繳付的印花税。由於自2024年2月28日起,所有住宅物業交易無須再繳付買家印花税,以及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税的税率修訂為與第2標準税率相同,因此暫免機制已不適用於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簽立的住宅物業交易文書。

有關上述建議的措施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常見問題(第22至41題)。

    • 常見問題: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印花税及提供即時寬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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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人才措施: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印花税(俗稱「先徵後退」)

  • 前言—

在2022年10月19日,行政長官在2022年施政報告中宣布,為鼓勵外來人才長遠留港發展,政府會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在港置業多付的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訂)(第3號)條例》已於2023年6月30日刊憲,並當作自2022年10月19日起實施。根據該修訂條例及其後相關修訂,合資格外來人才如在2022年10月19日或以後但在2023年10月25日前在港置業,可於居港七年並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就其已購入並仍然持有的首個住宅物業(或一個住宅物業用以取代其在香港的唯一住宅物業)申請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税(15%)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税(15%),但他們仍需繳交按「第二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這將使其印花税負擔與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齊。

合資格外來人才包括通過指明輸入人才計劃來港的人士,相關計劃包括「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科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及「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有關措施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常見問題和應用及計算方法。

    • 常見問題: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印花税及提供即時寬免
    • 闡明「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印花税」的應用及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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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的印花税

  • 常見問題: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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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印花税

  • 常見問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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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評税

  • 常見問題:印花税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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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

  • 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
  • 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服務
  • 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的同步商業登記和有限合夥基金的同步資料變更通知
  • 網上申請商業登記
  • 申請商業登記文件
  • 網上業務
  • 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 下載網上「申請商業或分行登記」及「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申請結果的過渡性安排
    • 申請商業登記或分行
    • 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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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税表

  • 填寫僱主報税表
  • 填寫利得税報税表及補充表格
    • 填寫利得税報税表 [ BIR51 及 BIR52 ]
    • 填寫利得税報税表 [ BIR54 ]
    • 填寫補充表格
    • 服務提供者提交報税表
    • 更正已提交利得税報税表內的錯漏
  • 填寫物業税報税表
  • 填寫個別人士報税表
  • 個人入息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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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兩級制

  • 前言—
  《2018年税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例。此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税率,自2018/19課税年度起降低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税利潤的税率。然而,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税率。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和計算方法及有關連實體的例子。
 
  • 常見問題︰利得税兩級制
  • 闡明「利得税兩級税率」的應用及計算方法
  • 闡明「有關連實體」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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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資格附帶權益的薪俸税寬減

  • 常見問題︰具資格附帶權益的薪俸税寬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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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 – 税務問題

  • 常見問題︰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 – 税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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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物業買賣的利潤徵收利得税

  • 常見問題︰就物業買賣的利潤徵收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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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緩繳暫繳税申請書

  • 有資格得到的免税額,未有在暫繳税通知書中計算
  • 暫繳税課税年度的應課税入息實額較前一年度的為少
  • 增加特惠扣除而令暫繳税課税年度的應課税入息實額較前一年度的為少
  • 申請緩交暫繳税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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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入息課税

  • 申請個人入息課税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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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額及扣除

  • 免税額
  •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 居所貸款利息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 認可慈善捐款
  • 個人進修開支
  • 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所繳付的合資格保費的扣税安排
  • 「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扣税安排
  • 住宅租金的税項扣除
  • 輔助生育服務開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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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税及退税

  • 電子付款
  • 郵寄付款
  • 分期交税
  • 追收税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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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税券

  • 儲税券答問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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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税務講座

  • 網上僱主税務講座問答專欄
  • 個別人士的網上税務講座問答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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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課税寬免及資料交換安排

  •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課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
  •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自動交換資料)
  • 居民身分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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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

  • 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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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非港元(如:人民幣及美元)上市產品的成交單據加蓋印花安排
  • 博彩税
  • 非居港人士(個別人士除外)
  • 環保車輛的税務扣除
  • 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 《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40 號-利得税:預付或遞延入帳的營運性開支
  • ING Baring 案的判決
  • 利豐一案的判決
  • 要員保險
  • 船舶經營活動的課税
  • 還原費的税務處理–常見問題
  • 索取入息資料
  • 將會離港的納税人
  • 以電子方式登記証券借用及借出協議(協議)
  • 指明外地收入
  • 處置股權權益的本地收益的税務明確性優化計劃
  • 飛機租賃税制
  • 酒店房租税(更新)
  • 外地債務票據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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