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醉酒男子调戏,丈夫陈某杰面对几人持械围攻,用折叠小刀还击致1死3伤,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4月7日,南都记者从该案判决中了解到,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陈某杰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其无罪。后检方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据该案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三亚某市场工地处吃饭,被害人容某(殁年19岁)、周某某、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陈某杰和妻子吃饭完后去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当天22时许,周某某、容某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的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对其言语调戏。陈某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杰,陈某杰叫容某等人离开,但对方不予理会。期间容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周某某用手摸了一下陈某杰妻子的大腿。双方此后发生争吵,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某杰,但被陈某杰妻子拦住,周某某将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某杰。陈某杰妻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陈某杰准备上前去扶其妻子时,周某某、容某和纪某练三人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陈某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容某、纪某练随后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m,空心,直径约4cm)冲上去打陈某杰,期间纪某练被到场的另一劝架人员抱着,但纪某练一直挣扎向前冲,当其挪动到陈某杰身旁时将劝架人员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某杰的头部打去,因陈某杰头部戴着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某杰的左上臂。在此过程中,陈某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乱挥、乱捅,致容某、周某某、纪某练和一劝架人员受伤。陈某杰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某、容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陈某杰砸来。容某被陈某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周某某、纪某练等三人受伤。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陈某杰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这种威胁已事实上发生。陈某杰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杰无罪。
妻子被醉酒男子调戏摸大腿,丈夫反击致1死3伤!法院判无罪
捉个虫,其实这个事情里面死者不能称为被害人,而是不法侵害人。
从过程来看,陈某杰成立正当防卫并无问题,问题是殴打陈某杰的三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
#妻子被调戏丈夫反击致1死3伤无罪#【激活正当防卫,赋予公民制止不法侵害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很清楚很明白。一般来说,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五大要件:
第一是起因要件,必须是合法权利遭受了不法侵害;
第二是时间要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第三是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而不能是报复或者借机行凶;
第四是对象要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实施暴力;
第五是限度要件,不能使用明显没有必要的过限暴力。
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点和第五点,即防卫在时间上是否适时,在限度上是否适当。
不法侵害的起止时间应该怎么算?怎样才算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我认为只要已经着手实施侵害并导致了迫在眉睫的危险,就应该认为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比如扬起了屠刀即可防卫,不必等到屠刀砍下才可防卫。只有当不法侵害已经实施终了,才可认为防卫的时机已经结束。
如果只是中间临时倒地或者暂时中止施暴,那还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只有当侵害人客观上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比如倒地不能动弹、身负重伤、被警方控制等;或者主观上已经放弃侵害意图,比如已经转身逃跑或者求饶等,此时实施的暴力反击才可能被认为防卫不适时。
关于防卫限度,《刑法》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很明确,司法实践很多都偏离了立法本意。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才构成防卫过当。
“明显”是指一般人都认为,几乎没有争议。如果达不到明显的程度,不应认定防卫过当。如果是否明显存在较大争议,则应当按照正当防卫认定,将存疑利益归于防卫人。
重大损害,至少应该是重伤以上的损害。达不到重伤的结果,即便“明显”过限,也应认定正当防卫。《刑法》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致死不属于过当。
正当防卫不是一定要被动、消极防卫,面临迫在眉睫的现实危险时可以主动出击。持刀追砍、拿刀制止都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当然可以是优势防卫。包括力量优势、人数优势、工具优势、手段优势,当然可以持械对徒手行凶的人防卫。
这些年,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标准把握过于严格,条件过于苛刻,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例极少,大量的正当防卫案件被错误地追究了刑事责任。有媒体根据过往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律师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的不足10%。
出现这个现象的原因非常复杂,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政府、弱社会的总体格局。习惯于认为所有的暴力都应被政府垄断,正义应当由政府伸张。第二,中国人谦抑、含蓄的权利观。强调公民的义务多于强调公民的权利。习惯于讲权利的边界,习惯于讲公民权利的滥用。第三,司法工作被维稳思维主导。害怕被害者家属缠闹、上访。为了稳定而人为和稀泥。第四,死者为大或伤者为大的传统遗留。认为有人死亡,必须要有人担责。无人担责就是对死者的大不敬。第五,司法裁判的原教旨主义。流水线作业,机械死抠法条,丧失了对社会正义和常情常理的感知能力。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只有当防卫的力量强过违法犯罪的力量,不法侵害才能被制止。死人不代表就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
2016年就宣判了,并且曾经也报道过,现在记者又闪烁其词的重新编辑报道,把日期故意混淆,为了流量,也是可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