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叔子酒后进入嫂子屋,以拿东西为由骗嫂子开门,开门后意图不轨,强奸嫂子。2015年09月09日21时许,何某甲酒后蹓窜至被害人王某某(其嫂子)家中,以拿东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开门。

何某甲进屋后到处找酒喝,王某某看何某甲喝得不少,想着让他快点离开,就将之前剩下的红酒给何某甲,何某甲让王某某陪着其喝酒,王某某迫于无奈被迫答应了。
喝着喝着,何某甲就将王某某身上穿的衣服脱光意欲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王某某不同意从房间内逃出去到其家平房台子上面,后何某甲将王某某从平房上拉到王某某卧室内又强行将王某某的衣服脱掉,意图强奸王某某,因被害人王某某极力反抗未得逞,后何某甲逃窜。

本案的法律问题,何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何某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被害人王某某是何某甲的嫂子,俗话说的好“长嫂如母”,对待自己的嫂子应当像对待自己的母亲一样尊重,何某甲真是没有人性,居然想和自己的嫂子发生性关系。
何某甲将王某某身上穿的衣服强行脱光、将王某某从平房上拉回卧室的行为,属于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
王某某对何某甲的行为予以反抗,有逃出卧室的行为,说明王某某主观上不想和何某甲发生性关系。
何某甲在王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意图强行和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因王某某奋力反抗,何某甲的行为没有得逞,属于强奸未遂,可从轻处罚。
何某甲的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选型,因何某甲强奸未遂,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呢,何某甲的行为应该怎么量刑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