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 网络服务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有人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商接到通知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损害的扩大部分或同侵权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草案明确了发生网络侵权事件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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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

如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应担责

在此前审议中,草案明确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有常委委员、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多样,对侵权信息的产生、储存、处理等行为的控制程度也不完全一样,情况较为复杂,宜根据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措施,使之具有针对性。有常委委员建议,将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规定单列一条。

而草案三审稿做出相应修改,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未侵权

需提供声明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草案三审稿还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此外,草案三审稿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图据IC photo

编辑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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